第112章 你不是我的对手(2 / 2)

林鑫的“吗”字还没有说出来,骆欣玥就抢答道:“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是公民的真实表达意思表示。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一定程度上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所以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骆欣玥回答完了,看了一眼认真听讲的实习律师们继续说道: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后来却丧失了行为能力。这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也就是说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只要设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那么自此以后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仍具有法律效力。”

林鑫微笑着对骆欣玥竖起大拇指。

骆欣玥白了林鑫一眼:“学长,你能不能快点?我想挑战五分钟回答五个问题。”

“哇!厉害哦我的女神!”大家纷纷叫起来。

吴迪跟苏丹铃面面相觑。

林鑫兴奋得不要不要的:“好嘞!下一题,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该以哪份为准?

请听案例:我爷爷有三个儿子,今年一月份爷爷患急性病去世了。去世后我爸爸以及两个叔叔分别拿出了三份遗嘱,这三份遗嘱以不同的形式设立的,并且内容大相经庭,我爸爸手中的遗嘱是2016年爷爷设立的,并且通过了经过了公证,我大叔手中的遗嘱是2012年爷托他人代写的,但也经过了公证,我二叔手中的遗嘱是我爷爷2014年自己写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我想了解一下同时存在三份内容相抵触,且设立形式均不同的遗嘱时,应该以哪份为准?”

苏丹铃无动于衷。

骆欣玥想了一下回答道:“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当然如果存在不同形式的遗嘱持我们需要区分是否存在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生前立有几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其中公证遗嘱优先于没有公正的遗嘱,都公证了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都没有公证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骆欣玥流利、一字不漏的回答赢得阵阵掌声。

苏丹铃瞪着她:“你嘚瑟什么?比赛还没有结束,你不是我的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