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欣玥打断余兰的话:“你说你是无过错方弱势群体,你为什么有两个多月的身孕还跟郭建发扯上关系?”
余兰:“我当时并没有知道我怀孕了,而且我跟我前男友是因为彩礼而闹分手的,当时我爸妈想要二十万块钱的彩礼,我前男友父母不愿意给这么多,对了,骆律师,跟外国人在我国结婚,要以哪个国家的婚姻法为准?”
骆欣玥:“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怎么,你前男友是外国人?”
余兰:“不是,是帮我妹妹问的。”
骆欣玥:“先管好你自己的事吧!你这个案子很复杂,我觉得你前男友当初不只是因为彩礼的问题就跟你闹分手,这其中应该还有很多你不知道的事。”
余兰耸耸肩,转移话题:“骆律师,我有一件事从来不敢跟别人说,但我现在很想告诉你。”
骆欣玥皱眉:“有什么话你就直说,不要总是卖关子。”
余兰:“我朋友孙某家境殷实,在经人介绍时认识周某后便展开追求,后来周某同意跟孙某结婚,孙某非常高兴给予周某家非常丰厚的彩礼,但是孙某跟周某结婚登记后,周某却消失不见了,后来孙某得知原来周某选择跟自己结婚,完全是觉得自己有钱,当真的结婚后又十分后悔,于是选择离开,孙某知道后非常气愤,一方面又想和周某离婚,另一方面要求周某回来以后还给他彩礼,我想问一下结婚时给周某的彩礼在离婚后孙某可以要回去吗?”
骆欣玥知道余兰是在说她自己,便回答道:“一般传统习俗,婚姻当事人一方给另付给另一方的彩礼,不能单纯的归结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适用前款。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周某虽与孙某本是结婚,但两人并未共同生活,所以孙某提出与张某解除婚姻干事符合该司法解释的条件所以孙某可以要回正给周某的彩礼。”
余兰低头思考骆欣玥的话。
这时站在旁边看着的一名护工问道:“骆律师,我也想问一个问题。
我的儿子,刘小某两年前在工作时被重物扎伤了头部治疗之后,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却成了植物人,他的妻子承受不了这样的事实,抛下他和五岁的孩子改嫁了,从此以后我和我老伴照顾儿子和孙子。但儿子的病时常发作发作起来就乱扔东西,甚至动手打人,有一次儿子犯病,我和老伴控制不住他。结果我的孙子被他摔伤住院治疗了两个星期,我和我老伴觉得我们没有能力同时看两个孩子,所以打算将孙子将送养,请问可以吗?”
骆欣玥:“我国《收养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依据本条规定,即使父母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不能将该未成年人送养,毕竟孩子都是想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但是如果父母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监护人是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养的。”
护工:“谢谢骆律师,我知道该怎么做了。”